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3、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分立的,应对原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予以划转,分立后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总和不得大于原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4年01月01日
1、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3、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分立的,应对原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予以划转,分立后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总和不得大于原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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