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游戏官网被抓会判刑吗?判几年?
黑客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理。
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危害公共秩序的,按一般违法处理,批评或者短期拘留。(比如在他人的页面上涂鸦之类)
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相应条款处理,轻则拘留15天,重则3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篡改对外公告数据、涂鸦侮辱、煽动性字句等)
造成经济损失的,量刑参考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五千以上算犯罪,3到10年有期徒刑,有一个案例是170万判了12年。(篡改经济数据,破坏服务器数据等,不一定是为自己牟利才算,对对方造成损失也算)
涉及间谍行为,商业间谍情节严重判2到7年有期徒刑,军事间谍最高可以判死刑。
以上所有情形,受害人都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盗取网络游戏帐号价值2000元的东西能受到什么惩罚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品的,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并可以处罚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拘留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可以处罚一千元以下罚款 劝你还是别盗号给自己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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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修改了我们网站的首页请问是否构成犯罪并能得到什么惩罚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关于网络盗窃。请权威人士解答。高分!!
楼主把分给我,我写的最详细了,也是根据现行法律和实际案例来写的
1,谁来界定B的游戏装备价值300元,如何界定,如何公证。
2,B所在城市的警察除非出人情活,否则不会为你立案,也不会去抓。
3,如何界定IP就是A的,又如何界定A的装备是偷盗的B的。
4,即使以上都成立,抓到了A也不会判任何刑罚,只会治安拘留。不够刑事判刑条件,法院都会打回来。
5,B去报警,警察一般不会受理,最多只给你做个记录,但99.999999%不会立案及破案。
6,网络盗窃,往往是网上银行,或数额巨大,例如以下案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盗卖游戏币案,网民夏彪、付强因盗卖游戏币非法获利76万元,分别获刑12年、10年,各处罚金3万元。
来自互联网的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 交易量折合人民币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年速度增长,虚拟货币被盗事件也呈增多趋势。此案的宣判,为网络盗窃者敲响警钟。
盗卖虚拟货币被判刑
去年2月17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称发现黑客入侵,“天龙八部”游戏数据库多出80多个异常游戏账号,公司怀疑有黑客入侵公司网络游戏系统,对核心数据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牟利。武汉警方迅速侦查,锁定网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夏彪和付强。
3月29日,两人被警方抓获。据二人交待,他们是同乡,都是网游爱好者,2007年12月,在玩网游过程中,发现能入侵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几经试验后获取“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两人决定通过窃取游戏点数来发财。
他们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复杂: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指定账号充值5元,获得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游戏币在他人网店贩卖。警方侦查发现,2007年月12月至2008年3月,两人共窃取“天龙八部”游戏点数2000多万点,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销售价值为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元。
虚拟财产是财产吗?
账号被盗、装备被偷、金币丢失……网上虚拟财产被盗事件不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项统计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胁。
夏彪、付强案的判决引起人们思索。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点数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财产,对不玩游戏的人来说一点用处都没有,毫无财产价值,因此,盗窃游戏点数不能算侵犯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真实价值,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资产,那么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容易得多。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有兑换关系,因此,虚拟货币是财产。
IT评论员小小说,目前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即使虚拟财产是网民通过人民币购买的游戏点卡积累而来的,但它买到的是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精神享受,精神享受是无法和人民币挂钩的,因此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夏彪、付强非法修改游戏点数,将点数再转换成“元宝”出卖,获取现实货币……本案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一审以盗窃罪对二人定罪量刑。
网络上把别人的游戏帐号给骗了会有什么处罚
不会有处罚,因为网络上的虚拟账号和账户都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你知到是谁盗了号的话可以在网上举报.而且它是"骗"走你的账号的,也就是说经过你的同意而你自己没有意识到他的非法行为.这就只能怪你了哦~~
游戏产品侵权怎么处罚
游戏产品侵权应该保持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公安部2002年9月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
针对“网络财产”盗窃案的不断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加大,公安部2002年9月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指出:“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但由于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因此尽管公安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处理规则的确立仍举步维艰。
日本、韩国、美国已有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这些都不妨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