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了别人一脚够不够的成犯罪
1、用脚踹人行为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受害人的伤势如何;
2、如果受害人达到了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受害人达到轻微伤则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拘留、罚款;
4、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吵架踢他一脚二十多天了,现在他上部疼,报警了,我该怎么办?
看他想怎么处理被 首先他肯定是去医院看病了 如果不严重的话 可能就对你进行罚款或者拘留五日以内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 那时候最好就谈和解了 其实治安案件也最好调解结案
发生人事纠纷我踢了他一脚他讹我怎么办
发生人事纠纷,当事人踢了别人一脚,别人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如果我踹一个人一脚,然后他报警了,我算不算犯法呢?
不算。因为你踹他一脚,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危害,这属于普通纠纷,一般不算犯法。
鲁迅先生说:“鬼也是怕踢的,踢他一脚就立刻变成人了。”这句趣话妙在哪里呢? 文中记述了好些鲁迅所说
“踢鬼”趣话的妙处可以分两层去体会。比较简单一点,这叫装糊涂。就是把那个盗墓的人当作是“鬼”,好像真有这么一回事,一本正经说,背后的真实故事大家心照不宣,即那个“鬼”变成了(恢复为)“人”。于是有趣可笑。
比较复杂一点,是所讲的道理表层是荒谬的,正是荒谬,“不攻自破”之后就显出了背后隐含的真理。即:真有传说中的鬼,哪里怕人踢?用对付人的办法哪能奏效?倒怕是踢者早没命了。可见那是假鬼,没有鬼。这也叫正理歪说,于是有趣起来。
总之,如“主编导读”所说,这表现了鲁迅的生活情趣。不用科学道理去一本正经解释,而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作了评述。
为什么别人打我一拳,我踢他一脚他不会痛?
他痛不痛 你怎么会知道呢 ,也许他痛了 但是他表现出不痛的样子 ,是为了故意气你吧 。当然每个人的痛感也不一样的 而且你们的力气我也不一样